西安石油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金沙娱场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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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招投标办公室 时间:2024-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管理,推进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一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要求,未获批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招投标、审计、财务、基建、后勤、信息化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校工会、科技处、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基建处、后勤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

(二)审议(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和问题;

(四)审议(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投标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三)负责受理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审核招标文件,代表学校发布招标公告;

(四)负责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招标数据统计、资料上报工作;

(五)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委托及协调工作;

(六)负责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监督部门处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标环节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采购项目的合同;

(十)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校内采购申请单位是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采购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

(二)负责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编报;

(三)负责制定并论证采购项目的需求;

(四)负责提交采购意向、确认采购文件;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和技术释疑;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制定、复核、履行;

(七)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及付款;

(八)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标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九)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度规范、分权行使”的管理模式,按照采购项目的内容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具体划分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负责物资、仪器设备类相关业务;

(二)后勤处负责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以及涉及后勤处的保障服务类相关业务

(三)基建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的相关业务;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消防及交通等的相关业务;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文献数据资料等相关业务;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系统及应用软件等相关业务;

(七)校医院负责药品采购、医疗服务等相关业务;

(八)对未纳入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相应的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立项论证及预算,项目管理部门会同采购申请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调研、立项论证,并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及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采购项目实施,提出或审核采购与招标申请并按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审核

(三)负责受理校内组织的采购与招标项目报名;

(四)负责对需资格预审的采购与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并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负责编制、发售、解释采购与招标文件;

(六)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完成合同的履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七)负责整理有关采购与招标活动的文件和资料整理及建档工作;

(八)配合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九)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按相关要求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工作和会议,落实监督再监督的职责,审计处对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投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采购的组织形式、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分为“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管理部门采购”及“申请单位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学校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2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院系负责人审批,科技处负责人审定,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政府部门指定、涉及市场准入、公共事业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学习培训、实践实习、特定媒体宣传等不具备市场化竞争采购条件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方案报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依据会议决议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应当进入陕西省有形市场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处配合招投标办公室按照委托招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制评审报告。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卖场、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直接购买或者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在线比较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时限等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投标办公室复核。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项目及申请单位采购项目,应采用网上竞价、电商平台等方式进行采购;以上方式无法执行的采购项目,依据《西安石油大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量化。

第三十二条 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应符合学校预算、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定价方式选择应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及采购需求特点。

第三十四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广泛开展市场调研,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论证,项目管理、财务、监督部门等对采购需求及论证结论进行审查,招投标办公室对采购需求及论证结论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技术参数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须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并提交经相关论证人员审签的书面论证材料。

第三十七条进口产品需完成论证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陕西省财政厅获批后,按照采购项目适用采购方式流程进行。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办公室对采购需求及论证进行复核时,对于单一来源及进口产品须进行公开论证及征求意见公示。重大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及需求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采购需求进行采购需求审查,也可在陕西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

第六章 采购程序和流程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在执行采购项目时,应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以及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请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项目管理部门采购及申请单位采购项目,依据《西安石油大学校内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集中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单位提交采购实施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开标45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和相关采购需求等资料;

(四)招投标办公室受理采购实施申请后确定采购方式;

(五)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

(六)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与供应商拟订采购合同并负责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七)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合同履行;

(八)项目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九)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标流程如下:(邀请招标采购除了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外,执行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通过政府指定媒体、校园网等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

(四)技术答疑及踏勘现场。接受询问并答复,并按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遗,遇到有勘察现场的项目,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招标公告期满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通过政府指定媒体、校园网等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则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并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单一来源论证报告和材料;

(二)代理机构组织公开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三)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五)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六)组织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七)谈判结果公示。单一来源谈判结果需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八)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询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提出询价采购申请。

(二)成立询价小组(不少于三人)。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四)编制发出询价通知书。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合同主要条款等。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代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执行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

第七章 采购与招标资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采购招标项目应建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应当包括采购立项报告、采购申请、采购需求论证报告、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结果公示、合同文本、各类技术资料、图纸、精密贵重设备说明书、项目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该项目其他环节资料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招标环节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该项目其他资料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申请单位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资料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对于未纳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范围的项目相关资料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管理并及时存档备查。采购档案至少应保留五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五十条采购招标活动按照组织形式划分,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按要求向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报备,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招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法违规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方式采购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内容编制采购需求的;

(三)拟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申报过程中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四)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七)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八)采购人代表评标时发表不当言论影响评审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西安石油大学招投标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投标办公室认定并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代理学校任何采购活动并向政府采购部门报告。

(一)采购文件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采购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三)接受应当拒收的响应文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的;

(五)设定最低限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七)擅自终止投标活动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九)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一)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情况的;

(十二)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过程文件资料的;

(十三)不能如约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办公室认定,并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成交人的;

(四)响应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行贿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四条成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任何项目: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的或不按规定在30内签订合同的;

(二)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评审工作: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三)收受采购人代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

(六)对评审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审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经营性房屋出租活动按照《西安石油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石油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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